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WU ZHONG SHI HONG SI P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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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履职见担当。新时代新征程下,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升“检护民生”工作质效。近日,由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全部诉讼请求获人民法院支持。
针对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三无”性保健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惩戒和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马某某注册经营某大药房,在日常经营中其从他人处得知“中畢牛寶”性保健品后主动上网搜索。在明知对方无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的前提下,为获取非法利益,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间,马某某持续以每瓶12元-2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十次网购“中畢牛寶”性保健品共164瓶,以每瓶45元-50元不等的价格在药店内陆续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检测,扣押在案的17瓶“中畢牛寶”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民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经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某某承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中,经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被告人马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某按照协议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宁夏法治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三无”性保健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确定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